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0       字体: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服务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64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工商窗口

办理时限

15日

联系电话

0772-7223989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流程图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表

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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